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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参见高秦伟:竞争的市场与聪明的监管,《财经法学》2016年第2期,第66页。
宪法法院要求政府提交解散该党的审判申请书,停止政党活动的临时处理申请等。通过吸纳和对比各国的历史传统和宪法体制, 可以看出,宪法解释程序的价值体现在国家整合、凝聚社会主流价值观、宪法价值的具体化、限制解释权滥用、宪法学原理本土化等功能上。
进而,即便人们就宪法的正确含义产生争议,这种争议本身恰恰再次确认了宪法:而宪法法院针对这些争议所做出的宪法解释,不仅维护了宪法的权威,还更为坚实地将宪法系于人民的心中。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解释制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在不同国家的宪法实践中形成了多样化的解释哲学与解释程序。对宪法解释启动事由的审查是最高法院作出宪法解释的必要前提,要求该事由具有可裁判性(justiciability),其直接功能就是筛选形成宪法解释的案件。其目的是希望国会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条文,以避免导致违宪状态。我们需要根据中国宪法制度与文化特色,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依宪治国的理念与程序的建构入手,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柏林的规定实施后,一些教会人士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起诉,认为上述规定侵犯了他们的宪法赋予的星期天不受干扰从事宗教活动的基本权利。较为典型的判例是在2008年修宪中增设合宪性先决程序的过程,完善了宪法委员会基于程序价值而进行的审查制度。因为实权元首位高权重,不能脱离人大的监督和制约。
[18] 而中央军委为何放在国务院之后、两院之前,是因为《国家机构》一章中的前四节都是中央机关(分别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中央军事委员会),后二节或是地方机关,如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整个机关体系,如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即保留现行宪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此外,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17条,廉署须通过行政长官向立法会呈交年报,交待廉署过去一年的工作。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7年第4期 进入 马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9] 程景民编著:《香港廉政公署》,中国书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说,监察委员会的某些部门在性质上近似政府机关,某些部门近似检察机关,但这些接近检察机关的部门接近的也是检察院的刑事司法职能,而不是批捕、公诉等检察职能(这些才是真正的检察权)。笔者认为,在宪法有关政体的条文中,应增加监察委员会这一主体,明确规定人大与监察委员会的关系,同时还应将国家主席、中央军委纳入其中,明确人大与国家主席的关系、人大与中央军委的关系。第3款: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鉴于司法独立之原则,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宜向人大报告工作(也不必接受其质询)。[13] 根据中央军委2016年1月1日印发并实施的《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军委机关由原来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等4个总部,改为7个部(厅)、3个委员会、5个直属机构共15个职能部门,即:军委办公厅、军委联合参谋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军委纪委、军委政法委、军委科技委、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军委审计署、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11]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已经赋予国家主席部分外交实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可见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是有限的,主要是针对外部(独立于政府),而内部应当是垂直的领导体制,其独立性明显不同于法院(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也应具有独立性),这种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关系不仅比检察院强,还可能比政府都强,而接近于军事机关。第67条第6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此外,依据宪法,人大对两院的有关法律文件没有撤销权,对两院的有关人员也没有质询权。因此宪法规定政府不仅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且要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而对两院却只是笼统规定其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没有具体规定对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这种区别对待是符合宪法基本精神的。
第5款: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问题是,它是否需要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笔者认为,这取决于对监察委员会性质的理解,即监察委员会在性质上更像政府还是更像法院、检察院? 首先,从监察委员会的组成来看,它由原来的党纪部门、政府的监察部门和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的查处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组合,其中有政府的部分属性,也有检察机关的部分属性。(二) 将国家主席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据1982年宪法,国家主席是虚权元首,但也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宪法第62条第4项和第79条都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7] 如二者都有自上而下的一套体制,都与同级人大发生关系(不同于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至于对法官、检察官个人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不涉及国家政体问题,可以通过弹劾制度等途径加以解决。由此,职务犯罪侦查权成为检察权派生的权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及其内部关系的改进 宪法总纲第3条对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人大与两院的关系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回避了人大与国家主席的关系、人大与中央军委的关系。它们的这一套自上而下的体制都是高度集权的(不同于法院、检察院)。
(三) 将中央军事委员会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82年宪法首次在国家机构一章中设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节),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第3条对政体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其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关于人大与中央军委的关系,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对人大只是负责,受其监督,[15]没有规定向人大报告工作。最高检根据中央关于反腐败的精神,把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工作重点,经济检察厅也因此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如果要新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如果只规定中央的监察委员会,则应放在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之后,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内容并入第六节,该节名称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也就是说,所有国家机关虽然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人大产生这些机关的方式是不同的,[1]这些机关对人大负责的方式也有差异,人大对它们的监督有强有弱。
问题是怎么列入?如果将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并列是不太合适的,因为其中的军事机关显然不仅仅是中央军事委员会,而是还包括中央军事委员会以下的大量军事机关,[13]它们并非与地方各级人大相对应,不存在对地方人大负责,受地方人大监督的问题,这是军事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差别,即在军事机关体系中,只有中央军委受制于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军委以下的军事机关与人大则没有直接关系,其体制自成系统,其成员的任免主要受制于其军事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但根据宪法国家机构一章的有关规定,有的国家机关还需要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人大有权撤销其规范性法律文件,有的国家机关则没有这些规定。
[14] 除非中央军委成为一个虚设机构,军事权主要放在国防部。1978年,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经济检察厅,地方检察院陆续设置经济检察处或经济检察科,这个机构就是反贪局的前身。
政府属性是行政性,检察机关上述职能的属性是刑事司法性——它更接近公安机关的性质。第6款: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这些刑事司法性质的部门与政府内部的公安机关以及香港的廉政公署相似,其侦破案件的工作有一定的司法性、案件性,但与诉讼没有直接关系,起诉权仍然属于检察院。即两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不是宪法规范,而仅仅是法律规范。
[4]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新华社2016年11月08日。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上下结构关系,即人大在上,其他国家机关在下,根据宪法总纲第3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如果新增加的监察委员会一节,不仅规定中央的监察委员会,而且规定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像两院那样),则应该放在最后一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次,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对政府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撤销权。既然不向人大报告工作,那么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也就没有意义,因此可以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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